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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06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9)粤03民初2617号案件,于2021年1月14日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云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中超控股及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鹏锦企业”)、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初2617号。诉求判令被告锦云企业向原告支付华融鹏锦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2.5亿元,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用及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11月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2020年1月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年4月10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0年12月9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8)。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中院于2021年1月14日进行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0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产解除查封、冻结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初160号之三)。关于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诉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超控股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塔资产向广东高院请求对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89.58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经原告红塔资产申请,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89.583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2617号之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民初2617号(2020)粤03执保53号)等文件。关于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中超控股及第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华融广东分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中超控股名下的财产。现经原告华融广东分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作出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根据《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司财产已解除如下冻结:

  一、公司土地及房产解除查封的情况

  二、公司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情况

  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缆”)100%股权的冻结,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股权账面净值34,275.71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

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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